ENGLISH| 返回旧版

《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5-10-12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均须签订《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制定就业方案及毕业生派遣的唯一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是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样式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的,每位毕业生一套,每套一式四份。由各学院(系)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始前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统一领取。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就业协议书》,否则将严肃处理。
四.如《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的,可持原《就业协议书》到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申请更换。
五.《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为:毕业生填写基本情况、签署意见→用人单位签署接受意见→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接受意见→毕业生所在学院(系)签署意见并备案→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签署意见并列入就业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有效接收函。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无理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否则按违约处理。毕业生办理违约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1.毕业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学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
2.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并提交原签约单位盖章的同意解除协议函;
3.将原《就业协议书》交还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对于违约一次以上或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新的《就业协议书》上标注毕业生违约次数。
六.《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学校原则上对遗失《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遗失需要补发的,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申明未与任何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交由所在学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方予受理补发《就业协议书》事宜。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收到申请7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补发,并在同意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中标注“补发”字样。若发现申请补发者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其就业资格,毕业时直接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七.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八.本管理办法由毕业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