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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分党委(党总支)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12-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促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办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教学和科研,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来进行。充分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办学积极性,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

  第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有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党总支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卫、青年等委员。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校党委批准。

  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分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受校党委领导,任期4年(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相应改为4年)。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2至3人。

  分党委(党总支)要根据编制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在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业务,勤政廉洁,团结合作,积极工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应由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工作经验,党性强,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般规律的同志担任。

  兼职的书记、副书记应以充分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有条件的分党委(党总支)应办党校分校。

  第三章分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并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及科技开发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分党委(党总支)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

  分党委(党总支)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加强分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成员应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增强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的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2.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抓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分党委(党总支)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干部;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4.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每月参加1-2次组织生活,每学期参加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党员和党支部关心发展党员的工作,审查党支部的发展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6.督促、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委决定、指示和分党委(党总支)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本科生、研究生、离退休人员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开展各项活动。

  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2.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校史教育,理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振奋精神,增强凝聚力,为把学校早日办成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团结奋斗。

  3.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首先要做好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分党委(党总支)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行政领导也要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和导师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分党委(党总支)要同行政一起研究、制定、检查、落实教育培养计划。

  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4.关心群众的疾苦,做好日常的思想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情况,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管理及统战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

  1.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2.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本单位管理干部的任免,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行政负责人提名推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要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生导师的培养、选拔和教育的工作;要按照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

  3.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和草率行为。

  4.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考察工作。干部的教育主要是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政治责任感、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建立后备干部考核档案。

  5.关心和重视离退休教职工工作,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成立离退休人员党支部,充分发挥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分党委(党总支)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反映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分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本单位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分党委(党总支)成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安排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将分党委(党总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地提交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分党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分党委(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抓好分党委(党总支)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分党委(党总支)成员和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与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妇女、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6.负责抓好分党委(党总支)自身的建设,组织分党委(党总支)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分党委(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负责完成上级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完成书记分配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分党委(党总支)和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分党委(党总支)改选的组织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分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4.根据分党委(党总支)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分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中组部制定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6.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和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组织好党员统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分党委(党总支)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形势任务教育计划及教职工、学生政治学习计划安排,经分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扬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党委(党总支)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检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分党委(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5.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3.认真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对非党干部一视同仁,予以合理使用。

  4.努力宣传执行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四化建设。

  此外,保卫、青年等委员应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党委(党总支)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分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十九条 院级单位行政重要事项的决策。

  1.院级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形式主要是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副院长,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行政负责人和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商定,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2.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方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公费出国人员的遴选;奖惩、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开发创收中的重要事项;德育工作重要措施。

  机关党委、机关直属党总支、后勤党委、产业党委、图书馆党委、出版社党委、东湖分校党总支、附校党委等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各自特点,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两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分党委(党总支)内的矛盾,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人民医院、中南医院、口腔医院的领导管理体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